乌兰察布公积金提取的办理流程和备件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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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1-11 11:09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乌兰察布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2.购买乌兰察布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乌兰察布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4.购买乌兰察布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票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5.购买乌兰察布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6.购买乌兰察布拍卖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款购房发票。

7.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全款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款购房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有效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2.职工偿还乌兰察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按本操作规范第十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四)在乌兰察布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乌兰察布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租赁乌兰察布商品房定额提取: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济南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2.租赁乌兰察布商品房限额提取: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单身职工(不能代办)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济南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缴存地在房产信息无联网区县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

(五)租赁乌兰察布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

(六)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或移民批准文件。

(七)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相关证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免提供。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证明原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提取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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